厦门弘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弘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2执2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弘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33栋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97061D。
法定代表人:陈清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东生,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厦门弘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闽0212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弘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东生支付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本院自2019年7月10日起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东生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陈东生名下有银行、微信财付通存款以及闽D×××××号、闽D×××××号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微信财付通账户,并从中扣划了执行款人民币12040.8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于2019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号车辆,但未能扣押到该车辆,闽D×××××号车辆已因注销故未予以查封。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东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东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森
审判员  林康平
审判员  许金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青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