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新宁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6346号
原告:南京新宁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芳,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燕婷,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新宁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新宁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新宁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内蒙古东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新宁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慧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