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6197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凯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1幢9层。
法定代理人陈鸿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诚、林辉,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豫之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8号楼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总经理。
昆山凯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之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357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河南豫之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凯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616800元及违约金(以6168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昆山凯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权利人昆山凯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8年5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豫之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3、将被执行人河南豫之泰实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本院依法到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5、2018年8月3日本院再次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1500.31元,于2018年8月28日向申请人发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财产状况,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7、于2018年10月29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6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栗梦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