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7046号
申请执行人刘自超,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五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
刘自超与河南五谷实业有限公司双倍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7]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五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自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后河南五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8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