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豫0105执6832号
河南豫之泰实业有限公司:
你与刘自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
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账号:31×××01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