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6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238号凯旋门A座10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永林。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鑫河园19号楼东1单元19号。
法定代表人:郭保国。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执5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李 备
人民陪审员 史 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