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恢10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福来。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扣留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应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扣留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仵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