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6民初2039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238号凯旋门A座10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鑫河园19号楼东1单元19号。
法定代表人:郭保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静,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有和解意愿、并已进行实质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锐锋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申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