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6执1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笑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影,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保国,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6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X元。因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建峰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杨悦丹
人民陪审员 高 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