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6财保162号
申请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238号凯旋门A座10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安,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鑫河园19号楼东1单元19号。
法定代表人:万方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生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392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392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驰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