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6民初2039号
原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238号凯旋门A座10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永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鑫河园19号楼东1单元19号。
法定代表人:郭保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静,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锐锋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