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民初11080号
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东方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238号凯旋门A座10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永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河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