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3财保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号金宁国际商厦**层*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鄂011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万元及查封了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万元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万元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