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3财保39号 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号金宁国际商厦**层*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AWUHC23Z0118Q000185I)。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起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仲裁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