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27民初92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50岁,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奎西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74568716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为2万元,2018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本品
审 判 员 **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