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3民初575号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16楼1601-161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心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