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腾发广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40634号
原告:蒲翠霞,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33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何贵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东光,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鞠东光,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翟汉明,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北京市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原告蒲翠霞与被告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鞠东光、翟汉明、北京市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蒲翠霞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施工合同》及2012年9月24日的《拆除施工合同》;2.被告各自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施工工人即原告的全部实际经济损失21 150
650元;3.被告赔偿因长期未履行合同却串通虚构工程、谎言、蒙骗、伪造、隐匿、篡改、打骂、吓唬原告和工人的精神损失3 000 000元。事实理由:一、2011年5月7日,翟汉明说请甲方洗浴向原告暂借一万元。2011年5月13日协商拆除合同,送介绍人尹会升礼,翟汉明又说他银行卡密码锁住了,又向原告借了一万元。2011年5月16日签合同时,交合同保证金翟汉明说他的卡密码要三五天后他老家的人把他的身份证带来了,才能解密码,要原告先垫上把合同签了,等三五天后就全部还我,当时被告鞠东光也在场,而且原告将所带上的钱全部掏出来,还差2000元,是翟汉明给他补了2000元,原告无奈才交了48000元。之后翟汉明不还钱也不露面,直到2011年9月26日领进场通知书的当天,他要原告准备工人进场施工时才联系了原告。而借北京市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资质,也是他和甲方鞠东光协商的,原告并不知道。原告是领到进场通知书后,去找他们理论时,鞠东光才重新签了翟汉明和蒲翠霞的名字。二、其实甲方和翟汉明与北京市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及原告的俩工头,一直都有串通在蒙骗原告的事实。并且甲方也是将鉴于原告的工程项目,全部又签给了原告找的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的工头。并被告一直在玩“一块骨头,给几条狗吃”的游戏,把同一工程签给几家合同。三、被告最为极端的是,因项目产权纠纷导致官司,投资方冯谓英将三亿元撤回后。被告由于迟迟找不到投资人,无能完成全权受让手续,原告处于好心想协助找到投资方,就无心把公司机密告知了,工头和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盛永兵。没料到被告却背着原告,接受了原告工头从四川宜宾和成都,以南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之前城建集团董事长徐溅云的人情关系,在市建委搬出北京市调班电镀协作中心的假房产证,去担保抵押贷款,两地各投资两亿元人民币给他,就这样在原告毫不知晓中把签于原告的工程,再次签给了原告准备的挂靠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工头投资方进行了无证装修。当原告发现后找他时,他不但不及时解决处理!反而把家里房屋卖了玩失踪,却背后操作从市建委钱权交易,逼迫原告同他们解除协议,拿待工费给他们,给工人打欠条。被告鞠东光还扬言要原告去市建委拿出证据来才能找他,无奈原告被迫去市建委信息公开和举报,结果是至今无音讯!却更扩大了原告的巨额经济损失和惨痛的精神损失。四、因被告为达自己的目的,一拖再拖的拖住原告,在这期间使原告一直无法解散工人。被告为了解决工人长时间待工的问题,多次带原告及原告的老乡“考察”其他工程,却一处未实体交于原告施工,而让原告的工人长达几年待工无法解散,那几年原告是泪水中度日,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原告所诉全属真实,并附光盘文件,U卡文件中的短信、有关人员的电话录音、有关现场和工地现场的视频录像和相片等佐证,都能证明原告所诉字字句句真实,绝无虚言,希望公开调查核实、依法、公证判决为盼。五、被告因购买的这项是属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关系复杂而产生各种人事关系,他方为拿下那项目上买下哄欺骗了原告,可原告一直不知道真实情况!只好上传下达的方式也哄骗了工人,才造成了巨大损失!他方“过河拆桥,”给原告演《东郭先生和狼》、《农夫和蛇》的故事!仗着从西城区至中央都有相关人员的关系网,搞得原告是“叫天天不鸣,喊地地不音”!原告是时时刻刻都有杀人和自杀的心情!请求贵院依法深入调查核实查出事实真相。或给予原告办理调查令查出一切事实真相,还原告公道!
经审理查明,蒲翠霞提供的施工合同显示,2011年5月16日,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翟汉明签订《综合楼隔断墙拆除工程合同书》,约定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57号B楼综合商务楼隔断墙拆除工程承包给翟汉明施工,2011年6月20日准备进入现场实施施工。合同落款处有翟汉明及授权人蒲翠霞签字。翟汉明及蒲翠霞在签订合同后向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保证金。
2011年9月26日,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进场通知书》,载明北京市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准备进场施工。
2011年11月6日,翟汉明及蒲翠霞签订《综合楼隔断墙拆除》,约定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57号B楼综合商务楼隔断墙拆除工程自2011年11月6日起由蒲翠霞一人接管工程。
后,翟汉明及蒲翠霞又签订《合同转让证明》,约定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57号B楼综合商务楼隔断墙拆除工程自2012年7月11日起全部转让给蒲翠霞同志拆除。
2012年9月24日,北京滕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拆除合同,工程名称:北京市电管中心培训综合楼,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原东太平街57号(B楼)),工程内容:旧隔断墙和旧管道、旧铝合金窗。承包范围:大包,包工包料。工程价款598 000元。蒲翠霞在合同落款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翟汉明在本院谈话时称,其帮助蒲翠霞借用的北京滕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的资质。
经本院在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北京市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市腾发广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向蒲翠霞示明上述名称变更情况后,蒲翠霞坚持以北京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拒绝变更被告名称。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相关起诉条件。本案中蒲翠霞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起诉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提交的2011年5月16日签订的《综合楼隔断墙拆除工程合同书》显示签订合同的主体为翟汉明,蒲翠霞与翟汉明签订的合同转让证明中无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字盖章;其提交的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拆除合同显示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北京滕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蒲翠霞仅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蒲翠霞并非合同主体,其依据合同起诉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北京市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称已经发生变更,原告经法院示明,坚持以变更前的名称进行诉讼。北京腾发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鞠东光系北京宝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蒲翠霞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撤销的两份施工合同中,鞠东光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鞠东光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蒲翠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楠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伟
人 民 陪 审 员 蒋建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