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民初15108号
原告:吴海宝,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清,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三村二村委会北50米。
法定代表人:游德福。
被告:门双连,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章承太,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杨肖东,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原告吴海宝与被告北京兴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双连、章承太、杨肖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海宝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海宝撤诉。
审 判 员 田 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龙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