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019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三村二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蒋坊乡杨尚村**。 被告:***,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div> 被告:***,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光山县/div> 原告***诉被告北京兴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