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510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三村二村委会北5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