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润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润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7民初1136号
原告:山东莱芜润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里辛镇里辛村。
法定代表人:李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星亮,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钢城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7日由原莱芜钢铁华威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住所地钢城区双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钢城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帅强,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钢城区,公司副经理。
原告山东莱芜润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现原告山东莱芜润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莱芜润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6元,减半收取12583元,由山东莱芜润泰兴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虹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金凤
书记员吕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