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2026号
申请执行人马丽娟,女,回族,1968年1月24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王国玉,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22980。
法定代表人王国玉。
马丽娟与王国玉、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玉、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丽娟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马丽娟有权在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依法对被告王国玉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城北路东9号楼1层(不动产权证书号:0201024289)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王国玉、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20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