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1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胡东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186996元、逾期利息17275.88元,合计204271.88元,并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向其支付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冀0528执1170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拘留15天;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冀0528执1170号限制消费令,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冀0528执117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240778.24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另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线下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包括网络资金)、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营东电缆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赵丽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