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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6442号
原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倪明亮,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hernCheeSong,职务不详。
原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嘉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91元,减半收取3719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195.5元,由原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 筱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