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

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与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1283号
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曲航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郑北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临江大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理,系该局局长。
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预交24154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