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

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91民初2110号
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海丰县嘉庆铭豪水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志阳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阳
法官 助理  郦筱迪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