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1094号
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海丰县嘉庆铭豪水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志阳
人民陪审员 王传顺
人民陪审员 施红勤
法官 助理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