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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园区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93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全友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新华、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辽0293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大连高新园区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722000元,本案各方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如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逾期还款,须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954579.72元;二、被告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全友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新华对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346元、减半收取计6673元,公告费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3元,由原告大连高新园区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73元,由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全友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新华负担5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大连高新园区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2021年1月26日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大连全友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新华、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股权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被执行人***、大连全友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新华、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橡胶机带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232579.72打入法院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由于该执行款已被(2021)辽0293民初1386号民事裁定书截留,暂无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新华名下房屋的查封。
终结(2021)辽0293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包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