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辽0204行审147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大沙人社监罚字[2019]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大沙人社监罚字[2019]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大连巅峰化学橡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大连巅峰化学橡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11日进行催告,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大沙人社监罚字[2019]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朱晓宇
审 判 员 陈莹莹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书 记 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