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3执321号
本院在执行大连中山恒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新华未履行(2020)辽02民终554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新华银行存款1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孝飞
书记员 刘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