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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占、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占,男,1985年08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847530-0。
本院在执行**占与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西劳人仲案字(2022)第33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依照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22)第332号生效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2021年10月10日,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向被执行人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528元(陆仟伍佰贰拾捌元整),该款项包括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等费用,以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发生的和其他可能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事项费用的补偿;自此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申请人保证不再就与劳动权利有关的任何事项再次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再次向其他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如申请人违反本协议内容,需将上述款项全额返还被申请人,并赔偿被申请人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对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1×××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账号为21×××23_1,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将上述财产冻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三、2022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烈
执行员 肖金成
执行员 孙润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