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7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2409.41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于2022年2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03执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宗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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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