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贵。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7059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宗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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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