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3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12月0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贵。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民终502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润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