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执恢7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47530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沙劳人仲案字(2021)第181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巅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290.7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