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300号之二
申请执****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交通北路。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上,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5号楼5层A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拥军南路西侧恒河世家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对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次查明的情况以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因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阳**
校对责任人:*** 打印责任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