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同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申请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执行申请的依据、主体以及执行内容,与本院已立案执行的另案重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2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钧
审判员 兰 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