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执303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云中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同县工业装备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9)晋0215执118号大同市云中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深特集团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该案长期未结且与本案执行所依据的大***委员会所作(2016)***字第095号裁决书执行内容互负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8)晋0227民初338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兰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翔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