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富利通建材经营部、***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富利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献县******村。 被执行人:***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5号楼5层A段。 献县富利通建材经营部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冀09民终6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92629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未退还租赁物折价款1887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112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无投资、无股权、无理财性产品、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92629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未退还租赁物折价款1887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112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冀0929执12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