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与大同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结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结通知书 (2019)湘0424执保57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璟旺商贸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交通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同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5号楼5层A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拥军南路西侧恒河世家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3月31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6月9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515921.76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3515921.76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同邦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3515921.76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承办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