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5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云中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云中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深特集团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8)晋02执303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提级由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5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