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0民初8476号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4841607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道(天津市先锋建筑材料制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宁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臣,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55482N),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房艳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培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