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勒(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6025号
原告:华勒(天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23号4号楼2门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WL9M1M。
法定代表人:尹晓清,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5号一层101、102、105、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55482N。
法定代表人:李兆虎,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沽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鑫谷一号路与鑫茂路交口鑫谷园9号楼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O6ROBH94。
法定代表人:曹景柱,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9号海河创意中心一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2MB1486962T。
法定代表人:周嘉耕,职务:主任。
原告华勒(天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沽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华勒(天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勒(天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计2454元,由华勒(天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令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晓斌
书 记 员 徐宝祖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