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1204号
原告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民。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正在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龙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