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杰润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旭博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224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天津旭博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华明街道华明家园岭盛里7-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O6J8MT5G
被申请人:天津杰润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3-2-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1254486A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旭博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杰润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旭博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杰润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000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