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9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3-2-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1254486A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与天津旭博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9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