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1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培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龙熙。
上诉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段啸楠
书 记 员 陈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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