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6172号
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凤凰路63号主体车间(自编1号楼)首层106-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6038432G。
法定代表人:程培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胜祥,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佛山市新湘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新兴路10号乐汇公馆二楼整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CTTWXH。
法定代表人:陈**冲。
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胜祥、佛山市新湘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谢胜祥、佛山市新湘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剩余工程尾款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封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