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南海支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5583号
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培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南海支行。
负责人:张波涛,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少荣,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凯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浚锡,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石利纯,男。
原告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泽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农发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锋泽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以下简称博大公司),追加石利纯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锋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敏,南海农发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少荣、康碧芳,博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浚锡到庭参加诉讼。石利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锋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南海农发行、博大公司共同支付锋泽公司货款265797元及利息(以265797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按LPR计算)。后锋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南海农发行、博大公司共同支付锋泽公司货款267293元及利息(以26729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按LPR计算)。事实和理由:锋泽公司与南海农发行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南海农发行向锋泽公司采购格力定频风管机设备22套,总价234316.52元。锋泽公司安装完毕后,南海农发行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后来,南海农发行要求增加机房空调及做相应的整改,锋泽公司也按照南海农发行的要求完成了增加的项目,由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工程量,合计金额为265797元。锋泽公司多次找到南海农发行,要求南海农发行支付货款,南海农发行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博大公司是实际中标人,因为锋泽公司所做的一些项目款项被博大公司领取了,而且该项目也是博大公司要求锋泽公司做的,博大公司理应支付涉案的款项。另,佛山市锋泽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海农发行辩称,1.南海农发行与锋泽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结清,不存在未支付货款或安装费的情况。2018年,南海农发行因需要与锋泽公司签订了两份设备采购合同,现锋泽公司只提供了其中一份合同。依据双方之间的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合同价格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在内。锋泽公司的起诉状中自认与南海农发行的采购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南海农发行已按合同的约定向锋泽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相关空调设备投入使用多年来,锋泽公司没有向南海农发行主张过有案涉项目的款项。2.南海农发行没有要求锋泽公司新增空调或对空调管线工程进行整改或施工。南海农发行与锋泽公司除了就上述的两份设备采购合同的买卖合同关系外,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对机房新增空调及进行整改项目已经包含在南海农发行与博大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案涉项目是由博大公司负责,而非锋泽公司负责。同时,锋泽公司提供的证据微信记录显示:与锋泽公司就案涉项目的实施进行安排的是博大公司的人员,而非南海农发行的人员。3.南海农发行相关项目的施工由博大公司负责。南海农发行与博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已经全部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结清,南海农发行不存在未付工程款的情况。案涉项目包括在南海农发行基建项目中,南海农发行基建项目是由博大公司负责进行,南海农发行与博大公司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017年南海农发行将南海农发行基建项目[包括装修部分(包含给排水项目)、电气部分、空调管线部分、外墙部分及机房建设布线等],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经过评审最后由博大公司中标。南海农发行与博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博大公司对案涉项目在内的基建项目进行施工。南海农发行与博大公司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款结算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审核结算。在第三方审核前,博大公司自行制作了结算书,结算书中提供了有关案涉项目部分的工作联系函、签证单作为该部分项目的结算依据。有关工作联系函、签订单也是经过南海农发行、深圳博大公司以及监理公司三方盖章确认。最终经过第三方对工程造价审核结算后,南海农发行与深圳博大公司均没有异议。2020年7月期间,南海农发行已将最后一期的工程质保金款项支付给博大公司。南海农发行与深圳博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履行完毕,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锋泽公司请求的款项实际是工程款,并非货款,利息不适用LPR上浮50%计算,请求法院驳回锋泽公司的诉讼请求。
博大公司辩称,案涉项目是博大公司中标并施工,与锋泽公司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博大公司与锋泽公司没有经济及合约关系,整个管理流程也与锋泽公司无关。
石利纯没有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
锋泽公司举证的农发行空调风管及新排风风管明细、农发行空调机新排风材料明细、工程预(结)算表,根据监理单位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三份证据只是作为当时拟开展有关工程的预估工程量申报流程需要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不代表该工程量已实施,且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8月21日,博大公司成为南海农发行基建项目的中标人。2017年11月17日,南海农发行与博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包括装饰部分(包含给排水项目)、电气部分、空调管线部分、外墙部分及机房建设布线等,签约合同价为1580360.49元。
2018年10月15日,南海农发行与博大公司签订《关于的补充协议》,约定新增工程内容:天面防水,现金区墙面挂网、批荡,一楼室内地面混凝土垫层,一楼男女卫生间装修,联动门及资料室门安装,变更工程内容:电路整改,业务部、贵宾餐厅外墙安防,楼梯装修及加建,厨房外墙安防工程,大楼背面两侧后门安防工程,价格为849469.25元,其中增值税为77224.48元。
2018年5月11日,锋泽公司(曾用名称佛山市锋泽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海农发行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80002),约定南海农发行向锋泽公司购买格力定频风管机设备18套,设备由锋泽公司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为84247.32元(含税)。南海农发行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了84247.32元。
2018年5月28日,锋泽公司与南海农发行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80003),约定南海农发行向锋泽公司购买格力定频风管机设备22套,设备由锋泽公司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为234316.52元(含税)。南海农发行于2018年5月30日支付了234316.52元。
锋泽公司主张南海农发行之后增加了空调管线安装、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机房两台空调设备,新增部分款项共计267293元。
2018年4月12日,锋泽公司工作人员将合同模版发给南海农发行工作人员,并称“这是我们的合同模版,付款方式因为你们银行只是付设备部分,设备我们是要打全款订货的,所以要一次付齐”。2018年5月30日,南海农发行工作人员问锋泽公司工作人员“你发的图怎么有42台空调,清单是40台”。锋泽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机房两台是对石总的”。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锋泽公司工作人员(陈丽娟)与博大公司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谢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如下:
2018年6月16日,谢:空调的设备是银行直接给你付钱还是我们付,你和石总签的有安装协议吗?石总给你们付了多少钱?你这个风管是多少钱一方?陈:石总没付过钱给我们。谢:你们签的有合同没?空调机组付钱没?陈:设备的付了。谢:银行直接付的吗?陈:是的,我们跟石总有签合同。谢:你把合同和清单发给我,空调风管和新风管,排风管都是你们做的吗?空调系统和新风系统的方案是不是你们出的?陈:空调系统和新风系统的方案是我们出的,空调风管和新风管,排风管都是我们做的。谢:报价给我发一份过来。6月17日,陈丽娟将两份文件发给谢工。6月18日,谢:银行直接给你付的就是这部分是吧,风管、铜管及其他辅材都是我们付,你们给银行签的有设备购买合同没?你们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你们的总工程量的百分比有多少?陈:占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了。谢:你们对石总的只是风管和辅材,对银行的只有设备。陈:谢工,这样子吧,我明天把那个银行的合同发给你。谢:行。陈:其实我们对你那个就是一个总价,然后减去银行那一部分的话,就是你们该付的那些费用。谢:你把你那一块就是风管、铜管什么的帮他整一下总共是多少,我让你发你也不发,我那个排山都做好了吧,你们要赶快做那个真空的一部分的风管。陈:我已经把所有数据都发给你了。谢:是啊,我不要那个带设备的,我不管设备,就是要我们付钱的东西你发给我就行。之后双方就工程问题继续进行沟通。2018年10月26日,陈:谢工你好,我们想跟银行那边谈,你看帮我们约个时间,明天行不?谢:明天周六,哪里有人。这个没问题,咱们一块儿给他谈都没问题。陈:好吧,你先约。谢谢了,你还的价格真的是离成本太远了。11月10日,陈:谢工早,你昨天说我们的单价贵,说实在的你说哪项贵?百叶我算了下,是按300多一方算的,加上人工安装费,也很合理吧。11月13日,陈:谢工,我们没有你说的问题吧?谢:没有,我不针对谁。11月18日,陈:谢工,问下现在我们空调加排风,是报了多少钱给银行,你总得报个数给我吧?2019年1月11日,陈:谢工,银行的款收到了吧?谢:没有。
庭审中,南海农发行确认其有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机房增加两台空调设备,但这些是由博大公司通过工作联系函或者签证单确认的,空调管线的安装及材料是包含在合同内,另外一部分可能是南海农发行、博大公司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内约定的工程。
博大公司陈述石利纯是其内部招标确定的零星分包工程施工人,博大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石利纯,石利纯负责空调通风、新排风、拆除还有新安装的两台空调部分,空调管线部分是石利纯分包给锋泽公司,空调主体部分(空调管线安装、空调主机)是由锋泽公司安装,其他部分(新排风系统)实际是锋泽公司施工,博大公司辅助完成其他的工程,博大公司分包给石利纯的工程包含锋泽公司所做的工程。
根据南海农发行、博大公司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签证单,机房新增2台1匹空调,但实际安装的空调是3匹,南海农发行、博大公司均确认按1匹的价格结算,南海农发行与博大公司结算的空调管线部分款项为99195.05元(含税),机房新增空调为5280元(含税),新增空调系统、新风系统电路款项为56430元(含税)。
锋泽公司庭审陈述,锋泽公司与石利纯没有签订合同,石利纯没有向锋泽公司支付过款项,锋泽公司员工在微信陈述与石总有签合同是失误,锋泽公司认为石利纯以博大公司名义中标案涉项目,石利纯让锋泽公司配合做空调部分的工程,石利纯一开始是介绍南海农发行向锋泽公司采购空调设备,但是合同只包含空调设备及一部分材料,由于南海农发行将工程发包给博大公司,因此管线部分没有具体跟南海农发行对接,后南海农发行称已经发包,要求锋泽公司与博大公司结算,石利纯中途找不到,由肖总接手该项目,做完工程后,肖总提出以70000元结算,锋泽公司不同意。
石利纯与案外人李雨林、吴有青签订《协议》,内容为:本人中标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南海支行装修施工工程,今以结算书协商结算340000元,今后本项目与本人无关,且与施工人员李雨林、吴有青再无劳务关系,所有欠付工程费用由博大公司支付250000元且支付完成。博大公司陈述其与石利纯以340000元结算,结算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锋泽公司起诉的费用已包含在该结算款项中。
另,佛山市锋泽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于2020年10月10日变更为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锋泽公司主张南海农发行向锋泽公司提出增加机房两台空调设备及新增新风系统改造等工程量,请求南海农发行支付空调及工程费267293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南海农发行与锋泽公司签订的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南海农发行将案涉基建项目(包括空调管线部分等)发包给博大公司承包,并非发包给锋泽公司,从锋泽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机房增加的两台空调设备,并非由南海农发行直接向锋泽公司购买,款项也并非由南海农发行向锋泽公司支付,锋泽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南海农发行将新风系统改造等工程发包给锋泽公司完成,锋泽公司以南海农发行为合同相对方为由主张南海农发行对案涉款项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博大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锋泽公司举证的证据,案涉机房两台空调设备是由锋泽公司提供,案涉空调管线安装、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是由锋泽公司完成,博大公司为案涉基建项目的总承包人,锋泽公司完成的工程包含在博大公司承包的项目中,根据锋泽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锋泽公司与博大公司就工程施工问题以及款项支付等进行沟通,且博大公司陈述除设备部分是银行支付之外,其他管线等由博大公司付款,因此锋泽公司主张博大公司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博大公司主张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石利纯,由石利纯以个人名义再分包给锋泽公司,但博大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博大公司举证的石利纯签订的《协议》,并非由石利纯与博大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亦未明确石利纯具体施工工程的范围。根据博大公司陈述,其与石利纯于2019年1月16日结算,但在此前,锋泽公司已向博大公司提出结算,博大公司没有提出锋泽公司应与石利纯结算,亦未告知锋泽公司其已经与石利纯就案涉工程结算完毕,因此,本院对博大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博大公司应将相应款项支付予锋泽公司。
关于博大公司应付款项金额,锋泽公司与博大公司未进行结算,锋泽公司主张为267293元,但锋泽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工程造价有明确约定,其在本案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为267293元。根据南海农发行、博大公司之间结算的价款,空调管线部分款项为99195.05元,机房新增空调费用为5280元,新增空调系统、新风系统电路款为56430元,共计160905.05元,本院以此确定博大公司应向锋泽公司支付的款项,对锋泽公司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锋泽公司请求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锋泽公司可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锋泽公司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60905.0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877.54元(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78.54元,由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99元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广东锋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麦上康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刘楚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