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良电缆有限公司

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民初93号
申请人: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迎宾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起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自豪,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官建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史金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金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村。
法定代表人:史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史金良,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
被申请人:蔡中育,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
被申请人:王伟辉,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
被申请人:位现鹏,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
被申请人:徐荣芳,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史文博,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史金贵,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
被申请人:陈向艺,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杨凤月,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
申请人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良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蔡中育、王伟辉、位现鹏、徐荣芳、史文博、史金贵、陈向艺、杨凤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良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蔡中育、王伟辉、位现鹏、徐荣芳、史文博、史金贵、陈向艺、杨凤月银行存款39065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良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蔡中育、王伟辉、位现鹏、徐荣芳、史文博、史金贵、陈向艺、杨凤月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该行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良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蔡中育、王伟辉、位现鹏、徐荣芳、史文博、史金贵、陈向艺、杨凤月、马会晓银行存款39065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良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蔡中育、王伟辉、位现鹏、徐荣芳、史文博、史金贵、陈向艺、杨凤月、马会晓价值39065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郭倩倩